一个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例,民法专家请进...

1.张某于1998年借款给田某10000.00元人民币,欠条有保人王某的签名,并写明利息0.015元,但未写还款时间;
2.张某于2004年因病去世,其儿子小张完全继承了其父亲的财产(债权债务);
3.1998-2007年间,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款,田某一直声称没钱,有钱再给;
4.田某有固定收入,该保人王某比较富裕;

问:
A.小张可否要回那一万元?
B.是否可以一起起诉田某和王某?
C.如果可以起诉,是否可以声张利息?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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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地给你一个答案吧,

  首先,小张作为老张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要求田某还款以及利息。

  其次,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视为连带担保。即,小张可以将田某和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诉。

  再次,这里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首先,债权从1998一直到2007年间,时间跨度大,如何主张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对待。
  1、小张能够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款。就是说小张要证明他们一只在催讨,当然这不能只听小张的口头表述,要有具体的证据。比如田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因为这里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两年内催讨,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到法院才会有胜诉权。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小张证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会失去对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内。小张讨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开始计算,那么届满后6个月后,就无法向保证人追讨债款了。
  2、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款。那么,由于该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开始计算。履行期间也没有确定。现在具体的做法就应该是,小张首先向田某主张欠款,并给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张给田某打个电话,让其载15天内还款,对此予以录音作为证据,或者找几个证人当面向田某要钱,并给他15天的还款期。如果还款期满,田某还没换款,小张就可以起诉,要求田某和保证人共同还款并利息。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3-28
第一个问题:小张可以要回一万钱。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俗称200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况且张某及小张都多次向田某主张过债权,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王某是该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人,由于《担保法》在2002年生效。因此,起诉时牵扯到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的问题,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是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担保期间的问题的通知》“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王某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起诉王某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问题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以判定1分5的月息(应该是月息?)远低于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应当的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可以主张。
请参考斟酌。
第2个回答  2007-03-28
找催账公司去讨债
第3个回答  2007-03-28
aaaa
第4个回答  2007-03-29
第一,小张可以要回一万元。田某欠张某一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小张在其父张某死后又继承了该债权,小张当然可以要回一万元。
第二,可以一起起诉田某和王某。本案中,田某是被保证人,王某是保证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可以主张利息。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债权人当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利息。
第5个回答  2007-03-29
1、小张继承了其父的财产,有权要回该债务;
2、田某是该债权的债务人,王某是担保人,小张有权将田某、王某作为共被告起诉;
3、该债权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同期限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倍,不属于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可以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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