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满期后辞职还需要多做一个月吗?

我在某陶瓷厂工作,合同期是在2010年3月15日—2011年3月15日到期。2月18日厂部通知我去续签合同但我一值都没有去(口头上说不做了),3月12日我向厂部递交了辞职信,但厂部说交辞职信后要等一个月才能走。请问我的合同期已经到期了还需要等一个月的时间吗?

  劳动合同满期后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多做一个月,如果续签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辞职通常会有如下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4.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15
如果合同期未到期,你要提前离职,那么你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但是你这种情况是合同到期你不想再续签合同,所以是不需要什么多做一个月的,你们厂部的人没有搞清这个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16
按照规定来讲你不同意续签,合同期满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但从实际实践来说,你们要换位思考,你走了单位必定要找人接替你的工作,你们需要带人并交接,做多几天也是可以的。如果你已经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急着要去报到,你可以和单位好好协商,相信单位也不会太难为你的。为了这点小事去仲裁没有必要,因为仲裁也牵扯精力和时间,最后死薄脸皮也意义不大。好聚好散~
第3个回答  2011-03-15
直接走人,不用和他们废话。
第4个回答  2011-03-16
不需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