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具体是什么意思啊 ?
本条的意思分两层意思:
一是当事人对相对人提出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存在时效问题,可以对其主张的债权以诉讼时效为由行使抗辨权。
二是对于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应兑会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对于投资关系的出资及其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几类债权不受时效限制,不能用时效限制为由进行抗辨,即使当事人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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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本条的意思分两层意思:
一是当事人对相对人提出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存在时效问题,可以对其主张的债权以诉讼时效为由行使抗辨权。
二是对于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应兑会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对于投资关系的出资及其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几类债权不受时效限制,不能用时效限制为由进行抗辨,即使当事人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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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抗辩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案件中的被告可以就原告所提出的债权请求权实施诉讼时效抗辩,也就是说被告可以说原告的债权已经超过人民法院强制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原告的债权是上述四项中的任何一项,被告以原告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以支持,也即被告抗辩不能达到让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基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四种情形的债权,不予以进行诉讼时效的调整。
扩展资料: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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