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打下欠条,承诺给我15万元作为离婚赔偿,1个月后因其它原因我们又复婚,但丈夫的15万元没还给我,后来我们因感情问题丈夫搬到外面去住了,直到现在我们已经分居有一年多了,在这期间丈夫偶尔有回来看小孩,还带小孩出去玩,丈夫每个月也都有给1500元钱家里当日常开支。直到上个月丈夫才把欠我的15万元钱全部还回给我,现在我就想用丈夫还回给我的15万元钱去买房子,请问我这样买回来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要怎样证明这是我的个人财产)补充一下:我现在住着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我们感情好的时候一起买的,但房产证是写着我个人的名字。
望专业的人士给我详细的见解,谢谢!
请问他还回给我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追答这个钱的事真的不好介定,按理说只要是婚内的财产,都应该做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