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营业地在美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乙公司于2002年3月签订了一份玉米买卖合同,选择的贸易术语是CIF。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于当年5月完成装船并发运货物。7月到达了目的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在国内寻找买主,并于6月20日与中国的丙公司签订了转售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请问:
(1) 本案中涉及几个合同?分别是什么?
(2)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说明理由。
(3) 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当是什么法律?说明理由?
(4) CIF贸易术语的含义是什么?货物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是什么?卖方的义务有哪些?
(5)乙丙之间的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转移给丙公司?说明理由

1.玉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乙丙买卖合同。
2.适用。该公约适用条件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者之间。
3不适用。理由同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即可。
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义务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乙丙之间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属于在途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16
(1)两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合同
(2)是的,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3)不适合,《合同法》,同属于一个营业地应受国内法管辖
(4)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临界点:越过船舷前,卖方义务:卖方自付费用订立货物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港的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2)在约定时间将货物交至船上(3)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得风险(4)卖方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单据
(5)6月三十,六月三十,在途物资至合同成立是风险转移
第2个回答  2011-06-24
1 3个 买卖合同 运输合同 转售合同
2 不可以 因为已经约定了贸易术语
3 可以 适用中国法律
4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越过船舷 风险转移 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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