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个人的名字,万一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我们是和父母共同居住的,父母双方都有住房,但是现在房屋拆迁了,还建房直接写的我老公的名字,但并未公证,这样的情况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本来我也不会有这样的想法,我父母将来也会有房子给我,本人也是个感情至上的人,如果真走到离婚那一步我也是属于那种比较硬气的人,不会为钱财而去纠结争扯。但就因为姑子的一个举动让我心里有根翅。还建房都是老公的名字,然后我和老公又共同出资了钱另外买了一套指标评价房,婆婆说写媳妇的(我)名字吧,但是姐姐说不行还是写我老公的名字(这是事后我婆婆无意中说出口了,我就这么一听,详细的我也没去问不想去追究)。这样一来,分下来的房子和我们买的房子都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们共同出资的房子我知道应该是我们双方的,但是没有依据啊,证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啊。分的房子就更不谈了。说句实话本来我不会有什么不好的打算的,但就是因为他们对我防范在先的做法让我很不解,就像咨询一下,像我们这样的情况,万一将来我们离婚了,我老公名下的房产会是怎样的分配呢?

  您好:情况是这样的。如果产权证上就是您爱人一个人的名字,那房子就属于您夫妻双方共同的资产。如果产权证上出了您爱人还有别人的名字就看两个人的在产权证上怎么填写所站有的比例。如果写您爱人50对方50%那您老公的50%属于您和您老公的共同资产。你和您老公共同出紫购买的房子无论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下面是国家最新的婚姻法规定:您看下就清楚了。放心是您家人不懂得法律。所以君子不能与小人威武。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27

第2个回答  2011-01-19
以爱的名义带你老公去做房产公正,把你的名字加进去。万一哪天他把自己家人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或是过户给自己家的人你又不知道,到时候你就很麻烦了。
第3个回答  2011-01-19
均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4个回答  2011-01-19
婚后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随便哪个人的名字。

夫妻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买房的,则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买方的,则不论房产证上是不是写一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是共同出资买房的,也按共同财产处理,可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

夫妻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如何分
如果是婚后买方的,则不论房产证上是不是写一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共同出资买房的,也按共同财产处理,可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房子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归谁
1、夫妻间,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这是婚前全款购买的且登记购买人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对方不能要求分割;2、如果这是婚前购买且有贷款,登记在购买人的名下,则在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3、如果这是婚后收入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我自己买的离婚以后怎么办
如为婚前购买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共同财产,此房产均被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此房产只能归拥有房产一方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如果是在婚后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产,通常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若夫妻双方对房产有明确的产权协议,那么房产的归属将按照协议进行。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个人的名字,万一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

现在婚后买房,房产证写一方名字,要求另一方写放弃说明,这样以后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因此,婚内取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两人名下,原则上也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如果该放弃说明仅仅是房管局的格式,那么并不影响双方对房屋的共有,不过,为了保险起见,律师建议您同时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房管局签署...

房子只有一个人名字离婚归谁
1. 若房产证上仅有一人的名字,且该房产是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购买者为单身状态,则该房产通常视为该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2. 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但存在贷款,且房产证上的名字为购买者一人,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

筹婚前全额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离婚后房产归属权
若只登记了一方姓名,且该笔付款源自于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便属一方独自拥有,离婚后的所有权毫无疑问归属其名下。然而,若另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表明有共享出资行为,该房产在离婚时将成为双方共同所有,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协议决定或由法庭裁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

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我自己买的,离婚以后怎么弄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是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全部所有。如果是一方单独出钱在婚后买房,除非双方对房产有明确产权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后全款住房时,如登记在自己名下,则...

婚后买的房子只有一人名的归谁 夫妻房产婚后如何分割
夫妻婚后买的房子,无论是写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