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别管辖恒定和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的问题

在《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三条说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但是级别管辖恒定不是说 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一个说金额增加要审查 一个说 不变 是哪里理解错了吗

所以第三条只是说根据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但第一条并没有说审查的标准,而只是说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故第三条的情况主要是强调,如果是因增加诉讼请求导致金额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不受在答辩期内提异议的限制,并且要求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至于审查的依据,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综上,个人认为以上规定并不矛盾,《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一条强调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第三条强调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答辩期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强调的是何种情况下应移送,何种情况下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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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恒定和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的问题
”综上,个人认为以上规定并不矛盾,《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一条强调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第三条强调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答辩期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强调的是何种情况下应移送,何种情况下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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