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赔偿违约金

我前年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约定买方一年内分四期付款,房款付清后卖方交付住房并过户,但最后一次付款前,卖方忽然要求终止合同(房款总额是23万,最后一笔的尾款是5万)。现在我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的辩称理由是:合同中有一条款“如乙方(即卖方)悔约,则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6000元”,这“悔约”即可以认定为被告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即被告不用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被告的辩称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如果成立,对方不用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金额,即目前该地区的房价减去我购房时的房价

房产买卖是以过户为准的,“如乙方(即卖方)悔约,则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6000元”对买方是不利的,你只能接受现实了,只能接受双倍定金和已付款项银行利息了,这也给你提个醒,下次买房找专业的人士给你把把关。教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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