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功表现

什么是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术语。指犯罪分子确有悔改之意而受到政府奖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和第7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亦是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33条规定,立功表现亦是劳改机关对罪犯予以行政性奖励的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服刑罪犯: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减刑。此外,对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扩展资料: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于“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才被认定为立功)。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功表现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1-09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扩展资料: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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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4-12

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总之,所谓立功即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上述所列的各种立功表现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种即可认为具有立功表现而可以获减刑奖励。

关于立功表现,这里有几个问题应予明确:第一是立功表现是否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确有立功表现的,可否减刑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立功表现常以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其前提,但遵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并非是立功表现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立法者侧重于注重罪犯的客观行为表现及其客观有效性,因此,只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的,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可以”减刑。

第二个问题是立功表现是否必须以有悔罪为前提。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肯定说,即认为立功除有相应的客观外在表现外,主观上必须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如果单纯有立功行为而主观上并无悔罪心理,也构不成立功;另一种是否定说,认为犯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犯罪分子的立功与悔改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即悔改的罪犯未必有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也未必就一定悔改。我赞同后一种见解,因为这样理解是符合刑事立法原意和相关刑事政策的。虽然一般说来,立功常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产生的突出表现,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有些平常表现一般的罪犯完全可能在一些关键时刻,基于尚未泯灭的良知挺身而出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舍生忘死,对于这些罪犯,虽然应注意到他们尚未完全彻底悔改的实际情况,但也应注意到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以及其善行感染他人而减少他人的再犯可能性的情况,同时,对这样的罪犯予以奖励、适用减刑,不但可以调动其本人加速改造的积极性,而且还起到教育激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争取立功的积极作用,这无疑是符合刑罚执行政策的。

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立功是指罪犯的刑罚执行期间作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是“应当减刑”的根本性要件。“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要件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起初“重大立功表现”是作为对有期徒刑犯减刑幅度予以例外宽大的一个条件。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这一规定予以了确认,并把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性条件的“重大立功表现”之适用扩展至管制犯、拘役犯等。

关于“重大立功表现”这里尚有二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第一是如何理解“重大”,我认为,“重大立功表现”与“立功表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方面,即罪犯所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行为的有益性程度不同,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其是重大显著的,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所不能及的,或者非下一番努力所不能达到的,例如刑法明确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这里“重大”的标准笔者以为可以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量刑制度方面的“重大立功”认定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不能将“重大立功表现”泛化为一般的犯罪分子稍加努力即可达到的行为表现。

第二个问题是“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必须以罪犯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条件为前提,对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重大立功表现”不同于“立功表现”,一个罪犯应当减刑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所以仅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不构成必须给予减刑的充分条件。否定说认为正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非“立功表现”的必要前提一样,其也不是“重大立功表现”的必要前提,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就能构成“应当减刑”的充分条件。

这里还需思考的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执行刑罚首要的任务是“改造思想”还是“矫正行为”的问题,我认为,改造思想是一辈子的事,对罪犯而言仅靠有限的刑期不可能完成,要求监狱机关一家承担也勉为其难,况且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而非思想,也就是说,监狱的首要任务或价值取向首先在于矫正罪犯的行为而非改造罪犯思想,故使罪犯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做到按照社会行为准则从事各项活动也就可以认为达到了改造罪犯的目的。当然,我们强调矫正行为的重要性并非完全否定改造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够既达到改造了思想又矫正了行为当然是最佳目标,然而其仅是理想化的目标,现实并非总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有一个侧重或首要价值取向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无疑使虽无悔改但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否或应否减刑疑问迎刃而解。

第3个回答  2011-01-22
立功表现主要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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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是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应是这样的:1、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2、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3、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一般立功表现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术语。指犯罪分子确有梅改之意而受到政府奖励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

立功表现
法律分析:立功的表现形式为:1.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行为;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有: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

什么是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术语。指犯罪分子确有悔改之意而受到政府奖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和第7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亦是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33条规定,立功表现亦是劳改机关对罪犯予以行政性...

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有哪几种情形
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

立功表现如何认定
第5条具体解释了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组织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立功表现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

认定立功表现什么意思
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什么是立功,立功是如何认定的
什么是立功,立功是如何认定的?律师解答: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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