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第一部 《保险法》颁布的年份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1995年的《保险法》,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其有关条文的有效解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颁布的年份是1995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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