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违法建筑任何时候有权行政机关都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阐述:行政法上追诉时效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人行政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社会关系的安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并已经结束,而违建由于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没有结束,因此只有消除这种违法状态,即拆除违建后,才有追诉时效的适用余地。
关于违建交罚款后是否还会拆除的问题,能够通过整改措施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并处以建筑造价费的5%-10%的罚款。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