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户口刚迁到澳门老婆这里,现在要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上海的财产怎么分割?按哪里的法律?

我昨天问的问题希望能直接回答,现在我的朋友户口已经在澳门了也就是说夫妻两人户口都在澳门到底应该在哪里起诉,上海有一套售后公房是否非得一半分给女方?他们的经济从未有过往来,这套房子以前是单位分的,后来动迁也是租赁房,再后来就买下来了,这个钱都是朋友自己出的,女方没有自助过,朋友也从未拿到女方从外面带回来的任何东西,两人一直是分居的,男方本来一直是居住在售后公房里的,最近因为户口迁到澳门才住女方处,但由于性格不合给女方赶出家门了,现在流浪在外,朋友希望我能帮他问清这些事情,希望律师能给一个详细的回答谢谢!第一是诉讼地,第二是房产分割问题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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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09
起诉离婚的话应在澳门,上海的房产应按大陆的法律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08
在那里登记结婚就按那里的法律
第3个回答  2011-02-09
在澳门的民政那就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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