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我父亲因支气管扩张引起的咯血在人民医院住院打针治疗,在治疗持续8天不见好转的情况下,8月22日我们家属不断咨询医生,医生告知加药治疗,三天左右病情明显好转,并告知可与8月25日出院。但在8月24日下午,因医院的问题,将邻床的点滴挂错输在我父亲身上,在输液大约三分之一后我父亲发现,并及时找到医生,医生第一时间把药收走后继续治疗输液,但在不到一小时后我父亲开始发高烧,告知医生后,医生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和治疗手段,在当天晚上我父亲提问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医院给了退烧药,8月25日中午,我父亲又突发高烧,并伴有腹痛,且发烧频次增加的情况下,医院还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只是给开退烧药和止疼药进行治疗,期间,科室护士长前往病房道歉,并承诺因此次事故引起的后续费用由医院承担,我们家属本着对病人负责,相信医院的心态下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26日上午,在我父亲依然高烧不退,且腹痛加剧的情况下,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对我父亲进行了会诊,并进行了血常规、CT、彩超等项目的排查,未见异常,27日,在病人病情继续恶化且输液时就出现浑身不适的情况下,医院仍未采取措施,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家属提出转院申请,医院也同意,且要求我们家属付清全部医疗费用,在我们家属拒绝的前提下,且病人病情反复的因素下,院方科室主任对我们说,因院长不在无法签字取钱,让我们先治病,且主治医生也说让我们先走,待他帮我们办理完出院手续后给我们打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用120把我们送至上级医院后并立即返回,我们家属和病人自己办理住院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上级医院告知需要转院手续后我们又跟人民医院联系,但态度发生转变,随即我们赶回人民医院协商,但院方第一时间召集保安于科室医生办公室门口,院方态度也发生根本性转变,让我们做医疗鉴定后确定责任,并不顾患者的生死,一味的要住院费。鉴于上述事件经过,我们家属存在如下疑问:
1、治疗期间的用药效果为何在患者家属提出疑问后,加药后病情出现明显好转?
2、在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及患者出现反应情况后为何并未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是态度极好的承认错误和道歉,在患者病情反复三天后才进行会诊和检查?
3、为何在病人转院后医院态度发生突然转变,且召集保安,不知用意为何?
4、院方对于此次事故并未认识到错误,而是一直强调做鉴定确认后果,试问,医院可以随意用药?不出现后果就不存在错误吗?
鉴于上述事实,请相关专家及大咖给我细致详细的解决方案,谢谢!
院方一直强调用错的药是同类药,我父亲应该用的是头孢噻肟,输成了拉氧头孢,但之前十几天的治疗并未出现任何异常,而是在输错后出现了各种不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固定证据,也就是及时复印和封存全部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其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当保持冷静克制,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最后应当正确对待鉴定。
孙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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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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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
4、调查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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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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