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辞退,通知金以及赔偿的疑问

本人与2010年9月8日进入该公司进入工作2011年2月18日接到通知以公司不生产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赔偿是: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与1个月的待通知金。
我想问的是,这属于无正当理由辞退,我应该得到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1个月的工资,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和本月出勤的工资。
那么疑问1这是公司单方面辞退 那么我当月的工资是按日期算还是按出勤算,我所享受的年假 国家 与双休是否有工资。
疑问2.我是2月18号接到通知 公司给我1个月的待通知金,那么我的合同截止日期是算在2月18号还是一个月以后。?
疑问3 。如果是合同截止日期是算在1个月以后,那么时间就满半年。补偿金应该算做是1个月么?那么也就是所谓的2个月的赔偿金?
请在劳动法精通达人指教。给小弟解答困惑 小弟感激不尽。!!
对于1楼的回答表示感谢 我已经过了试用期成为了正式员工!
对于2楼的 双倍补偿 按照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是要按补偿金的2倍赔偿给劳动者也就是赔偿金啊,这点应该没问题吧,因为公司是无理由单方面辞退我的,而且我要求继续工作公司也不予理睬,所以这是侵犯了我的权益。

  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2-21
1、我不知道你是否已经工作满一年了。如果未满一年则没有年假。现在很多公司年假的标准时在本公司工作忙一年才给的 。另你2011年过年的年假如果没有休掉那么是要按规定用金钱补偿给你的。我不知道你说的年假是属于那种的,所以你按实际情况核对。你单月的工资,是按一个月共几个工作日,你出勤的比例算给你的。不过这个方面公司有很大的自由权力。因为我们的工资分好几个部分,例如基本公司加绩效等等,这个时候公司可以按出勤比例支付给你基本工资就可以了,他有权不支付绩效等其他福利性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但是现在公司已经给你1个月的代通知金来替代这一个月时间,所以你合同截止日期2月18日。
3、因为你被辞退的时间是2月18日,所以你在该单位工作未超过半年,所以只能拿到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正是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如果公司没有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你在2月18日后的一个月辞职,固然可以拿到这个月的工资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你也付出了一个月的工作。现在拿到一个半月的工资,却可以腾出一个月的时间。这样算是有得有失了。
4、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其实公司在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费后,就已经是对侵犯你权利的补偿了,所以没有什么好计较的,这家公司算是守法了,其他单位可能辞退也不会给这么合法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1
1.应该按照日期算,但是没有出勤的情况,要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则不影响,应当享有工资;如果是旷工或其他请假事由,则按公司规定可以扣除。
2.已经补偿了你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了,那么截止时间为2月18。
3.你的情况不符合双倍赔偿金的情形。如果确确实实是因为停产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是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2-21
回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资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双休日是不支付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2月18日给你支付1个月的待通知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日期为准。
3、没有所谓的问题3了。

你不是自己说了企业以不生产为由吗?《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就解答了,是不是违法解除,你需要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不一定能成。
第4个回答  2011-02-21
1、公司单方面辞退,给予经济补偿金,按照你所说的时间,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问题的,你所说的双倍工资的前提是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双倍补偿一说了。
辞职当月的工资按照出勤计算。
辞职前该享受的年假和法定节假日还是按劳动法规定享受。但是年假你貌似还没有到一年。
2、既然公司给了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那么你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月1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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