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是否可以获得哥哥的身故赔偿金

一个20岁左右的姑娘,是被领养的,养父家原本有一个弟弟,后来来了一个养母,并带来要给哥哥,养母是弱智,父亲前几年去世了,三兄妹靠叔叔和姑姑接济生活,前几天,哥哥在工厂上班时摔死了,户口本上哥哥是户主,家庭成员有叔叔、妹妹和弟弟,母亲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所以资料等全部是妹妹在处理,出事后,十几年没联系的远在福建的舅舅们带着律师和外婆及养母的大儿子赶过来要求领取全部赔偿金,由于医院及派出所只认可妹妹为合法的家属,所以舅舅们带着养母回福建办理户口本及身份证,并会做亲子鉴定,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妹妹和弟弟是否具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妹妹是否可以拒绝办理死亡证明及其他手续。谢谢

死亡赔偿金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领取,妹妹并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是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含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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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9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而不是死者的遗产。
然后,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做了亲子鉴定后,取得赔偿金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至于妹妹和弟弟,要取得赔偿金几乎不太可能。
第2个回答  2016-05-19
只有父母子女,才能有权享受事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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