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若干问题

1.公司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在合同到期前20天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是否要支付待通知金
3.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可以随时离职
4.我看到经济补偿金是从最后一次合同算起,如果第一份合同从2008年11月1号到2010年10月31号,到期后又续签三年从2010年11月1号到2013年10月31号,如果在2010年12月份,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想了解的问题,比较多,谢谢回答!
我稍后会提高悬赏怕,.因为一开始高分悬赏,问题会提交的比较慢.

1.公司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你说说的第一种情况,就属于第五款中的第四十四条情形。
2、公司在合同到期前20天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是否要支付待通知金
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可以解除,提前二十天通知,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对方就必须得多支付你十天的工资,才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补偿金当然是不能少的了,理由同第一条。
3、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劳动者是不是可以随时离职
理论上可以,因为你们没有现在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上一个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了。但你们现在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既然也叫劳动关系,所以最好还是提前通知公司比较好。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你是自已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4、我看到经济补偿金是从最后一次合同算起,如果第一份合同从2008年11月1号到2010年10月31号,到期后又续签三年从2010年11月1号到2013年10月31号,如果在2010年12月份,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我不晓得你是从哪里看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是从最后一次合同算起,这个理解是错误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龄是以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的。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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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2
问题逐一回答: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是必须在合同到期的30天前通知劳动者。因为该法中从未有这一规定。但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提及: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关于“待通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40条涉及,并且必须满足二个条件:1)三种情形;2)未提前30天通知。只有满足这二个条件方可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3.可以。因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了。
4.我看到经济补偿金是从最后一次合同算起,如果第一份合同从2008年11月1号到2010年10月31号,到期后又续签三年从2010年11月1号到2013年10月31号,如果在2010年12月份,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不是,如果劳动者一直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即从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以此为基数大致为2个月。(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是违法解除的应支付双倍(第87条)。补充一下,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那么违法的可能性都比较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1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原待遇劳动者不愿再续签合同的外。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满一年按一个月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算。
第3个回答  2010-12-02
1问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问题:不要支付待通知金
3问题:是的,不过你要事前通知公司
4问题:不是的,按你在公司的全部年限计算。
第4个回答  2010-12-01
1,支付以前的
2支付10天
3可以
4不对,至少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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