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赔偿金的问题

第一份合同一年,从2007年8月1号到2008年7月31号,第二份合同三年,从2008年8月1号到2011年7月31号,如果合同期满,公司不与续签,应支付几个月的赔偿金?第一份合同中,2008年1月1号到2008年7月31号,这超过半年的一个月赔偿金要不要支付?再有,如果公司提前30天或者更长的时间书面通知不再续签合同,还要不要支付赔偿金?非常感谢!

1、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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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30
你说的是经济补偿金吧,赔偿金没有这么支付的。
1、跨年度的只支付后面的,08年1月1日以前的签了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008年到2011年的合同到期后还要看是谁不愿意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1
如果是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为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用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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