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必须要上交录音文字稿吗?

因为我要去律师协会投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我办事,但我又没有办法来拿证据说明他们没有做,我只有录音,律协要让我把录音形成文字稿给他们.可我真不知道从哪儿开始弄.请问一定要写吗?
因为牵扯的事情比较多,我觉得整理起来比较麻烦,但只要一听录音就明白了。可为什么还非要当事人提供呢?

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必须要上交录音文字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应当上交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一是正确说明录音证明的语义和表现的准确性,二是便于审理时进行说明,三是法律规定中有其要求。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录音可以作为直接采信证据。就录音中具有证据力的部分是需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与录音的存储的电子介质一并提交法院的。当然当事人可以复制一份或几份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要的。
录音内容多不要紧。你只要拣与投诉相关的,起支撑你投诉理由的关键内容写成文字就可。因为录音不具有批阅和永久保存功能。你可以读一下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25
是的,一定要,基本就把录音翻译成文字就OK了
第4个回答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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