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上班时间在路上出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

本保洁公司一名保洁工8点之前应到岗工作,该保洁工8:15在路上出交通事故,该保洁工因没按正常上班方向行驶:正常上班路线应靠右面非机动车道行驶,而她向左面斑马线横穿马路,与上班方向完全错误,在斑马线上被机动车撞伤,后经交通责任认定保结工和机动车责任各50%.
请问该保洁员能算工伤吗?
希望有关人士给予帮助.并说明依据和安例.
谢谢.
你们说的都太笼统了..
希望能再详细点 .
最好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谢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司法解释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的时间内,超过上班时间还在路上不属于合理的时间,因此,无论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责,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4-14
这样的应该不算工伤 但是保洁公司也不能 全部推卸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7-01
1.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说的很明确了,首先要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其次是在上下班的正常合理的途径,如果象你所说的背离单位方向过马路,那很明显不是上班为目的,所以我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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