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已经80多岁,再婚后和后妻生活了8、9年,女方无任何财产及收入来源。我父亲想立遗嘱,在去世后所有财产归4个儿女所有。但要进行遗嘱公证的话, 就需要提供他本人的户口,身份证,房产证。但这些都被后妻藏起来了,拒不交出。
请问
1、这样是否就不能进行公证?
2、如所立遗嘱不经过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时需要哪些人在场?
3、如立遗嘱时,后妻不在场,此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避免以后的财产纷争?
有法律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扩展资料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