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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1年12月31日,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使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志注册为商标。2002年元月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年元月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该县另有—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于何时向谁申请复审?
(2)你认为复审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最后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产厂商能否继续使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
3.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
请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4. 1993年11月,某市电机厂与某大学校办工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电机厂在1992年度供应校办工厂装配电扇用电机2 000台,每台单价80元,自1992年4月起每月交500台,每批交货后10天内付款。合同签订三个月后,电机原材料涨价,电机厂与校办工厂协商要求将每台电机单价提高到100元,并将2000台电机改为 1500台,自1994年5月起每月交付500台。校办工厂同意了电机厂的要求,双方于1992年1月另行订立了协议。1994年5月,电机厂按合同规定交货500台,校办工厂依约付款。但6月电机厂未能在约定日期交货,校办工厂向其催货,电机厂声称固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每台电机价格须涨至140元,否则不能供货。校办工厂因生产急需只得同意按140元价格购买以后交付的电机,电机厂遂于7月底第二次交货500台。校办工厂在提货后以电机厂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诉至法院,要求电机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电机厂提出反诉,要求校办工厂按140元每台的价格支付第二次交货的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1)买卖合同订立后能否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何种变更是合法有效的?

2-1在收到初定结果起15日之内向当地商标局申请复审
2-2复审结果应该是维持初定,因为我国商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况且本案中长寿县系县名
2-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或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结果的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不可以,因为按摩器厂已经取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保健器材厂再使用即构成侵权,所以不能使用!但是可以向按摩器厂协商,签定合同以计酬的方式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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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4
晕又是你啊,是案子还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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