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信息要怎么证明。 公证吗??有对方手机号码。
手机信息中,他要求我5月内办离婚手续,多次催促我写离婚协议书给他签,孩子抚养权他不要,叫我把他母亲在结婚送给我的项链和他外婆给我的红包归还,说我带着孩子没男人会要我,说我不是他家媳妇。
手机录音是今年2月1日在对方家里,双方父母调解的录音过程。
但是调解无果,而且录音中,我父母说出了很多对方对我的行为,包括侮辱我,说我娘家穷,住烂房子,在生产住院期间对我动手和吵架,在坐月子期间吵架,我妈妈都在场。在我怀孕期间没有关心我,只有我母亲陪伴我,还有他沉迷游戏,电脑。他父母也说出劝说多次无效的话。 这些可以证明感情破裂吗?
如何呈交证据? 手机信息有什么办法以纸质形式证明?
是开庭的时候提交证据还是开庭前提交?
这些证据是否能足够证明感情破裂。
分居半年 要如何证明? 我是带着我儿子住在我妈妈家。
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2、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3、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扩展资料
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
1、 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难道要当法官面打架才能证明感情破裂吗?
追答3、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条件什么?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分别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条使用的是“应予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也就是说,这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条件。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