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条 学生被允许转专业或者转学,原则上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三)必修课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五)高考入学分数一般不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的可比最低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的专业者;
(二)由专科升入本科者;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曾经办理过转专业者;
(七)新专业(没有毕业生的专业)的学生;
(八)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为了保障学科专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转出或转入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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