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继承权

如题所述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

  法律相关: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10
  根据武汉市《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 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 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 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 非住宅一式三份, 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 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 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10
建议详细表述案情
纵横法律网 姜华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7-10
你的问题不具体,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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