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在“上无片瓦,县无寸土”(也就是没有申请过宅基地建设过房屋;没有分配过承包地)的情况下,现未经批准,在集体的废弃地上建房居住或用于木工生产(家庭式),请问,这样的房屋应不应该拆除?如果拆除了,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