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的案例分析题 帮忙解答一下啊

1、王小姐于2002年10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职位为公司前台,王小姐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通知王小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10月1日合同终止,公司向王小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9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已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王小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2、北京某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软件的开发,由于软件人才流动率比较大,所以公司也不愿意与新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08年2月公司新招聘了一批研发人员,并与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的时候,由于新接了一批软件工程,公司与这批研发人员续签了1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份,公司书面通知了这批研发人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这些研发人员不服,认为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却认为合同到期,公司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请结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分析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应该与研发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

3、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以小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4、2008年2月,张先生就职于北京市某设计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门主管的职务,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条款约定,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张先生自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且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2010年1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先生双方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先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考虑到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张先生一直未找到工作。但是离职已有3个多月了,张先生一直未收到公司按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公司进行几次交涉之后,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先生的生活陷入困难,迫于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到与之前的公司相类似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北京市某公司得知后诉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张先生赔偿因未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金。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北京市某公司的请求。

按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进行解答如下:
1.根据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足一年,满半年补偿半个月,也就是说公司需要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及6x2000=12000元;
2.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合同,若公司有续签第三次合同的意向,是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若公司选择按期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是需要给出两个月的赔偿的,金额是上一年平均工资乘以补偿的月份即2个月;
3.不可以,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解聘小明,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的情况下,属于单方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公司不能解聘小明!小明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申请赔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是双向生效的,若公司未按月给予张先生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金,则竞业限制条款终止,张先生无需遵守条款,其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按月给付的支付时限是两个月,两个月公司未支付则视同公司放弃该条款,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该公司的请求。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06
1。谢谢各位的指教,本条原回答删除。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无不良记录用人单位未续聘的,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按新劳动法实施规定,08年1月1日--10月1日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补偿一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即2000元。
2。谢谢 hunter495、vvf99_126 的指教。劳动法规定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签订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不可。因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目前公司无法举证相关规定是公示的,即可认定小明为不知情,公司不能以违反该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4。不支持。这是因为公司没有支付约定应给予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违约在先并造成张先生生活困难。由于这种违约与张先生的未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整个案例需要综合考虑合并裁决。
第2个回答  2011-05-05
两位回答对第1个问题有分歧,我觉得应该澄清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公司在2008年与王小姐合同期满不续,应该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由于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应该按照一年计算赔偿她一个月工资,也就是2000元。如果在合同未满时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否则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05-18
老师叫你写作业,竟然到网上来发布问题。不行啊!
第4个回答  2011-05-05
建议看一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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