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问题

一对夫妻孩子已经18岁了,因为男的在外地有了外遇,去年就想离婚,但是他没有任何理由向老婆提出离婚,今年偶然看见老婆和一个男人(同事)在屋子里玩,他就要老婆给个交待(其实什么事也没有),并以此提出离婚.
因当初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男方提出就这样分手,请问这个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女方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

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走私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预?当一个家庭因此而解体的时候,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

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将影响到我们几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引起激烈的论争。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1999年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婚姻法学专家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以下通称专家建议稿),旗帜鲜 明地坚持了他们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专家们认为,让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一些相关条款在去年曾经引起部分传媒的激烈反应和大力抨击;虽然,他们被一些人指为保守。

至今,仍然面临着激烈反对意见、但依然保留在专家建议稿中的条款主要是:

“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等。

面对着130位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专家建议稿的几位执笔人阐述了他们坚持立法应当规定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和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条款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年教授、颇有风度又用词严谨的龙翼飞,在解释关于夫妻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一条时说,这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专一的权利。由于夫妻间性爱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他特别解释说,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他还向与会的同行提出,此条是否还可表述为:夫妻有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

对于与忠实一条密切相连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年轻干练的夏吟兰介绍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家庭将有良好的作用。它要求有过错的人,要承担自己侵害对方权利的责任。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但并不是有过错的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法律要求有婚外两性关系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旨在以立法的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使人们更加珍惜婚姻。法律如果明确强调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就是违法。违法的一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负民事责任,因此,在离婚时要给无过错的对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应不应该设立配偶权两种观点论争激烈大多数与会者对此表示支持。他们的理由是:l、目前,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不道德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2、有些道德问题是可以和应该用法律解决的。3、婚外两性关系的问题,不仅关乎道德问题,还违反法律,损害家庭。4、从国外的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5、有侵权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会者中反对者虽然是少数,但他们的态度坚决,其反对的理由是:l、这种设立配偶权的做法是标新立异的表现,是一种落后的法律。2、夫妻间是否忠实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该由法律来管。3、会导致捉奸成风。4、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如给无过错方赔偿,未免有商品化之嫌。5、难以认定夫妻间是否有过错。

在此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与此相关部分成为争论的主要焦点。在四个小组中,这个小组所在的最大的会议室里,一度座无虚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佩云也选择了这个小组听取讨论。

反对者的言词十分激烈,他们说:“法律不是用来宣扬某种道德观的,而是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安定的工具。并不是法学家或立法者认为‘不道德’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或可以用法律规定为‘非法’。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不管起草动机如何,它将必然是残酷和伪善的。”但他们始终只占少数。

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难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婚外两性关系无疑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这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者,已经影响和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这就不是个人私事了,社会和政府就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会议上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新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条款,将决定是“让合法配偶扬眉吐气,外遇垂头丧气”,还是“让第三者得意光采起来”。

复归家庭,既是现实需要,又是国际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此次在江西吉安召开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使一个学会的会议规格提升到几乎是绝无仅有的高度。她指出,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对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扶养、教育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她强调,修改婚姻法要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意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应该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使之保障和促进建立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

进入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经历了一段过分地提倡性解放、提倡离婚自由的弯路之后,开始意识到建立正当婚姻、稳定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家庭复归”、“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在国际上又逐渐占了上风。支持婚姻稳定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潮流。1998年5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美国举行的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在这次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看法认为:“高离婚率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后果,各国的家庭法改革一般都考虑到支持婚姻稳定的需要,这是一种积极现象”。从会上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追究婚姻关系是否真的“不可挽回”或矛盾是否真的“不可调和”。

复归家庭、爱情以忠诚为本的观念,被写进了《欧洲人权宪章》。在被称为世界上最浪漫的国家法国,今年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此观念持肯定态度的人占87%。据《欧洲时报》1999年3月28日的报道,绝大部分夫妻赞同保留“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可作为判决离婚或赔偿的理由”的法律规定。

今年,中国法学会向中央政法委提交了一份题为《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法律不够完善,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丑恶现象在近几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呈现蔓延趋势。

据1990年至1991年,广东省妇联共接受妇女投诉重婚、姘居、婚外恋案件5823件,1992年至1996年达20246件。不仅有人包“二奶”,还有人包“三奶”、“四奶”,甚至更多。当事人涉及面广,除去在私营老板、外企经理、个体户等“大款”中较为普遍之外,国家干部也不乏其人。

中国法学会人员认为,这些现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危害家庭,导致家庭破裂。据上海市调查,因婚外恋导致的离婚已占离婚案件的40%—50%。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要求严惩婚外恋的呼声很高。据介绍,婚姻法学会平均每日可收到来自各地的信件,其中近95%是要求严惩此类行为的;其二,冲击现行法律,损害法律威严。婚外恋破坏“一夫一妻”法律制度,婚外生育子女冲击计划生育国策;其三,引发干部队伍的腐败,导致社会上的不法经营和刑事犯罪。贪污受贿大案要案的案犯大都是有情妇或情夫的;其四,导致家庭暴力和社会恶性案件发生。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呈上升趋势。

一对夫妻离异了,受伤害最重的常常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他们的孩子。法学会的报告还说,据广州有关部门统计,离异子女的学习情况是中、下生的占76.93%。由于离异时一般将孩子判给女方,而许多男方常常拖欠抚养费用,使大多数原本收入不高的离婚妇女和子女的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生活水平下降。许多离异家庭的子女由于缺乏健康的家庭教育和生活环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婚姻家庭法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该特别关注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的说法,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认为,“关注和保障妇女儿童平等权利和特殊利益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要求,应当体现在我们每一部根据《宪法》订立的法律中,这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要求,是我国对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行动纲领》等国际条约做出的承诺。关注这部法中关于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广大妇女群众的声音,是作为代表女性群体的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争论涉及婚姻家庭生活各个方面有关忠与不忠的争论,虽然激烈,却只是此次研讨会的一个部分。有关如何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字斟句酌地讨论便也涉及到许多方面。比如,是否应该给离婚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补偿?针对现在人们经济收入差别巨大的现实,专家们起草了相应的条款———“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的,或因离婚致使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或者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龙翼飞教授解释说,这是社会应当建立的救济制度,现在对一些离异者保护不公,如夫妻一方放弃职业发展,全力支持对方的事业起飞,致使离婚时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他说,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配偶扶养费条例。

这种观点在讨论中得到了支持者的进一步阐述:夫妻共同生活,在本质上应该包括相互扶助的意思在内。在目前我国

社会保障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离婚也应顺应此理。否则虽然为家庭和对方奉献了一生,到老了以后却被扫地出门,生活没有保障。这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

而反对者认为:婚姻不是保险箱,不该还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想法。况且设立此条没有法理基础。也很难把握“生活水平下降”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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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0
你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94年前事实上的夫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也受法律保护。最好去法院询问一下,因为还有很多细节上的东西法院可以帮你!
第2个回答  2007-05-12
的确,94年的这种同居关系可被看作是事实婚姻,但是这仅仅是指财产上形成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两人仍然不是夫妻,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是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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