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外贸公司,B是内陆工厂,C是报关行。例如,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开出A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却由B付给C。

A是外贸公司,B是内陆工厂,C是报关行。例如,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开出A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钱却由B付给C缴纳给海关。然后,由A开出以B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其中包含货物价格和进口增值税<前面B已缴纳>。
这样操作是为什么呢?

先了解清关常识:海关出具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是发票)的“缴款单位(人)”项下“名称”栏填的是 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若报关单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 买方)与“收货单位”(代理进口合同的委托方)不同,则同时填写为 经营单位名(收货单位名)
报关单底下落款的“申报单位”有两种可能:
1)经营单位(自理报关)
2)报关行(代理报关)
综上可知:
A是报关单上的 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是A或B),C是报关单的“申报单位”,海关专用缴款书的税费由A、C、B(关单上的 收货单位)缴纳现金或划账皆可,“B付给C缴纳给海关”那只是A/B/C之间的企业行为,海关法规无此规定。
A接过C完税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采集进项数据,作为进项税抵扣,再开内销增值税发票给B,则B就有货物发票可以依法登帐作为存货成本和进项抵扣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25
第一、缴纳给海关的关税增值税,ABC都能直接给海关那边!可以现金缴纳,通过银行转账必须是经营单位持税单正本缴纳,所以由谁缴纳的问题不用纠结,都是可以的!
第二、外贸公司A是进口货物的人,所以抬头需要打A的名义,也作为A和国外供应商信息不被泄露!所以进口环节和进口报关单都不会让B知道,B是委托A代为进口,所以可以代垫税金!但是货物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做抵扣的!最终货物收货人是B,所以增值税发票要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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