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一个朋友借现金50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是他只给我了30万元,后来他向法院起诉我50万元,我法庭上说只给我50万元,对方说这50万借款包含以前欠款20万元。法院判我输了,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把我的房子也拍卖了,过了一年后,过了再审期限,我经过各种途径搜集证据,证明我以前的20万借款已经还过了。我想问一下这构成欺诈罪吗?我能到公安局报案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