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如何保障困难群体子女入学

如题所述

的十七大做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而要实现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奋斗目标,就需要依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益,从而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本文从完善保障机制的角度分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维护教育公平,提高农民工对未来的预期。

  一、“农民工子女”的范围与法律定位

  对于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及其子女,人们给予了不同的称谓。目前,关于进城农民的称谓多达十余种: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流入人口、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务工经商人口、盲流、自发迁移人口、流迁人口、暂时迁移人口、农民工、民工等等。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则统一称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显然,对于这些游走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迄今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定的名称。

  从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来看,他们事实上存在三种形态:有的并没有随父母流入城市,而是留在家乡上学,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留守儿童”;有的则随父母进城上学,但他们大都需要缴纳借读费,我们可以称之为“借读儿童”;还有的既不在家乡读书,也不在城市读书,变成事实上的“失学儿童”。这些“留守儿童”显然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流动儿童”。当然,由于父母工作的“流动性”及由此造成的家庭生活的不稳定性,“留守儿童”的生活也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在此意义上称之为“流动儿童”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其居住及生活形态的差别。这些差别不仅对于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生活有深刻的影响和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我们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

  因此,在我们看来,“农民工子女”应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所有未成年的儿童和少年,不论是否进城生活。对农民工子女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权益,也要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不仅要保护6岁以上的流动儿童、少年,也应保护6岁以下的农民工子女。

  二、农民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困境

  农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受教育权益。但是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城乡教育不平等现象在二元制的社会制度之下尤其严重。

  (一)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公平

  1.入学升学机会的不公平

  首先,城乡之间受教育者获得教育机会不平等,城乡之间各阶段入学率和升学率的差距巨大。1999年,农村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上升到91%,但低于90%的省区仍然有15个,其中贵州和内蒙分别为72.4%和75.7%,西藏只有38.1%,全国则有130万的少年小学毕业后即走向社会。在2000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之前,许多大中城市已经普及了高中教育,但是到2004年,仍然有农村地区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的县甚至没有普及小学教育。

  其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日益突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他们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在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之下,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时,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其就业所在地也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这样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就没有了保障。

  2.受教育条件的不公平

  首先,城乡教育条件差距大,农村学校房舍简陋,基本教学设施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十分薄弱,仅从学历水平来看,2004年全国仍然有31万名小学、初中教师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水准。农村中小学一些短缺学科,外语、信息技术、音体美教师也普遍短缺。

  其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益得不到保障。受教育条件的平等不仅包括物质因素上的平等,还包括精神因素上的平等。只有在教育的各个环节而不只是入学环节给流动人口子女以真正的平等,才能使他们得以享受真正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公平。不少农民工子女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但是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质量无法保障。

  (三)农民工子女就学渠道堵塞

  目前,进城农民工子女主要有三种就学渠道: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城市公办学校是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渠道,这些学校教学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较高。但是,一直以来各种教育费用就像一座大山挡在农民工的面前,使他们没有能力送其子女进学校。民办学校无论在教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而实力都很雄厚,吸引了一部分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但是,这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贫困状况,巨额的教学费用使他们对这类学校也是敬而远之。

  农民工子弟学校是除公办学校之外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重要途径,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就学于这类学校,但这类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存在很多弊端。正规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深受农民工的欢迎,被他们亲切地称为“搬到城市里的村娃学校”,但其数量有限,根本满足不了农民工子女上学的需求。而非正规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虽然数量众多,但教学质量差,教学内容不连贯,教务管理混乱;并且为了躲避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往往频繁搬迁,根本不能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致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实际上处于失学状态,或是根本得不到正规的基础教育,使他们与城市孩子的知识差距不断拉大。

  三、农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保障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从教育观念的视角看,落后与偏差的教育观念严重阻碍着农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享有与实现。

  1.改变对“弱势群体”的传统认识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把懒惰、游手好闲、愚昧无知等不良习性与那处于社会最低层的人群联系起来,甚至认为他们之所以弱是“命中注定”或是“贫穷即有罪”,进而向他们投去歧视的目光。现在要正确认识弱势群体产生的客观原因以及农村弱势群体在改革中所做的牺牲和贡献,同情农村弱势群体,尊重农村弱势群体,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提高对农村教育的认识

  首先,国家应把农村教育作为当前最大的扶贫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来抓。农村教育的落后状况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也和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的发展重视不够有一定关系。农村教育不发展,直接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农民的利益,也必将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正确认识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水平。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水平的绝对值还很低,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也很低,这是不争的事实。认识农村教育弱势的危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逻辑前提。因此,正视“农村教育为弱势事业”,才有可能使弱势走强。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3.改变“先经济后教育”的观念

  地方特别是农村领导干部应深入领悟党中央“科教兴国”、“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意图,努力从农村经济、教育、文化、人口四位一体的角度认识教育、理解教育、关心支持教育,有胆识、勇气和魄力,从不多的财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份额发展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尽力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尽力帮助农村弱势群体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只有这样,教育的发展才有经济后盾的支撑,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才有一定的物质保障。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教育制度

  从法治的视角看,农村弱势群体还未能享有法律上的受教育权平等。谋求实质公平应当成为重要的个基本取向,它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保护。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1.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

  由于多种原因,流动人口子女难以享受到同城镇子女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各地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但要使维护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益有法可依,还要对损害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益的事件做到违法必究,使法律政策真正成为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

  2.制定必要的法律,落实《决定》的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的教育投入仍然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要,而我国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又大大低于城市,农村贫困地区的又往往低于该地区相对发达的地方。因此,应该通过制定必要的法律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国家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保障新增投入能够真正用于农村。当前迫切需要完善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使任何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全社会的教育投入

  1.不断增加政府公共教育经费投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其基本特征之一是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政府投入不足是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根源。加大中央对西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的支付力度,保证在有限资源约束下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政府必须尽到自己的责任,必须及时迅速地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受教育权利。

  2.大力鼓励民间和私人投资,扩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由于公共经费的短缺,促使教育的民营化和办学体制的多元化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所以,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扩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在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市场机制不断扩大、作用增大、影响加强的环境下,政府不仅要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筹资功能,利用债券、股市等融资渠道进行教育融资,吸引全社会的多渠道教育投入,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政府外的第二财力支撑,将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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