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愿无偿让出部分荒山用于集体修路,后来修高速路,该路被征用,请问村民让出的这段地补偿款归谁??

村民荒山中有一条小路(约一尺宽),1996年其所在的村民组为了生产方便将这条小路扩宽至三四米。由于修路要占用到该村民沿路的荒山,其所在村民组派群众代表与其协商,该村民同意无偿让出将被修路占用的地方。大约1.1亩。2010年因修高速公路,集体修的公路被征用,位于该村民荒山中的一段路也被征用。请问该段路约1.1亩的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还是该村民个人所有?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部分土地不能视为农民自愿交回的土地,因为这些村民是为了集体公益事业自愿让出的,与自愿交回承包地有本质的区别,这些让地的农民因让地而遭受了损失,因此,在征地补偿款按承包地面积分配的前提下,该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仍应属于原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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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3
我小组共有40户60亩荒山,1981年被分包给各户,1988年被村委会统一收回植树造林,现已25年,由于开发有30亩荒山地被占用,村委会将被占的30亩荒山补偿款返还给我小组。 现在发生争议,有人要求按原地理位置得到补偿,也就是有20户能得到补偿款,另外20户得不到补偿款,请问补偿款是否应该40户平分。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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