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约定保质期不超过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P、(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订立合同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且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媒体披露导致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立刻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视频公司诉至法院经查证,由于服务器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使用的法律。
(1) 合同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 根据贸易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A 贸易公司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查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已经破损,后来抽样检查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
(4) 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够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的人身伤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