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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约定保质期不超过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P、(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订立合同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且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媒体披露导致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立刻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视频公司诉至法院经查证,由于服务器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使用的法律。
(1) 合同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 根据贸易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A 贸易公司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查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已经破损,后来抽样检查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
(4) 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够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的人身伤害责任?

1、合同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如果A国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约定了保质期,根据《公约》第三十九的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买方并未因未及时检验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存在的无效宣告权。
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所以,买方发出的通知是有效的。
3、根据《公约》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
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可见,贸易公司并未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4、根据《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可见,贸易公司不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的人身伤害责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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