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公司3年半时间,我的劳动合同2011年11月03日到期,一直工作至今(时长7个月),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原合同中标明岗位为 行政主管,期间2次转岗,公司要撤销我现在 营销主管 的岗位,另外安排了2各岗位给我,我不满意,现公司表示如果我不接受新岗位就支付我一个月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希望:
1.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7个月里,应支付我本人双薪,即补偿我7个月工资。
2.我在公司3年半时间,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应遵循每1年支付1个月的赔偿条款(具体哪条不知道),即赔偿我3.5个月的工资。公司共赔偿我本人10.5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第2点在劳动仲裁中是否会得到支持?公司提供了新岗位,我如果不选择是否就不能向公司提出索赔?(现在是合同过期的身份,我不接受新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可以得到劳动赔偿?)
因为与公司的赔偿额度分歧过大,所以想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希望能了解劳动仲裁的程序、举证重点、判决结果依据的条款等要点,希望可以针对我的情况给我建议,仲裁时会在哪些敏感问题出现争议。
我自己也上网找了些资料,也去了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表示如果单位给我推荐新岗位,我自己不接受,是没有赔偿的。
如果我没有表达清楚可以发问,在线等,解决问题后必再追加财富。
这次奔波于劳动局和公司中间交涉的过程中,我深知劳动者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真的不容易,还希望大家能够帮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让我们的权益不受剥削。。。。。。
我在公司3年7个月,每1年再支付我1个月工资的赔偿会得到支持吗?
追答公司与你解除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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