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公务员申诉。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管辖: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