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服装厂交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2批服装15日内将余额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并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以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⑴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⑵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⑶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⑷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