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某拍卖公司做平面设计,跟公司签订了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的名称是劳动合同,但只写了试用期待遇,没写签多少年。这样合法吗?
2、我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写到“甲方在乙方试用期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实际上没有买。这算不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要怎样要求赔偿?
3、公司辞退我是临时通知的,主任跟我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领导决定你的试用期没有过,所以你明天就离职吧”。
周围同事对我的评价都说工作完成的挺好的,
主任说不清楚什么原因。
副总说“你做的没有失误的地方,只是设计这个岗位比较挑人”
我想这属于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我应该怎样反驳他?
4、如果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辞退我,这个录用条件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我是58网上招聘来的,所以是否可以以58上的招聘启事为依据?
5、此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之前2个月招我进去,现在工作忙完了,就叫我走。明显太无耻了。我跟老总聊了能否让我到试用期结束再走,他态度坚定的说不同意,所以没有余地了。我研究了一下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他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如果说他同时违反多条劳动法条款,赔偿是一样的还是要叠加?
6、劳动法有两条我有疑惑,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究竟是按照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还是说按照违反劳动法的赔偿办法(支付半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请各位大侠帮帮我,刚毕业找工作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公司太恶心了!请按照1到6解释的详细一点,谢谢!
1、公司说我没有提供就业证登记证,所以不能办社保。现在我还未与公司解约,如果现在能立即提供证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办理社保?
2、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他就无耻的写“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应该写清楚为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就写“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了?
3、既然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那2个月就是正式工的合同了。作为正式工,有两条规定我疑惑,
第一个是如果是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那应当提前30日,并安排培训或调到别的岗位,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二个是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那是不是就可以跟我合法解约、当即开除、不用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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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的不是这个,谢谢
追答那告诉你吧,由于你签的所谓的合同不合法,因为只有试用期,没有用工期,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告吧。
追问我会的。请个律师不也就几千么,大不了拿一个月工资跟他打官司。这种公司太霸道了
追答你还可以搞风险办案呢,前期不需要交多少钱,后期胜诉才交的。祝你成功。采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