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07年1月18日,当运输公司C公司的货轮将A公司购买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物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200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物以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六十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为此,A公司认为海警支队的做法违法,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权,请求海警支队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问:(1)本案的原告可以是谁?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