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感谢您能抽出时间回答我的问题:本人的问题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无辜裁员赔偿的问题!

本人于2012年2月27日正式与一家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10月07日,由于本人个人性格导致老板不是很开心,现将辞退我,理由是由于公司做重大调整,我所学专业与本公司专业不对口,没有能力胜任此工作,故作辞退!接到通知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07日,最后期限是2012年11月07日,请问公司这样辞退本人,本人有没有要求补偿的,具体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合同应该是2012年02月27日---2013年02月27日!上面的表述逻辑稍有混乱!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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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0
你好,该理由是事实么?如该理由不能成立的话,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者都是要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依据你在该公司工作时已满6个月,该公司应向你支付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同时,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该公司要举证说明你不能胜任此工作。如不能举证说明,该公司承担不利后果。该公司就得向你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2-10-13
那这样的话,就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你可以要求他们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违法解除支付双倍,那样就得向你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3个回答  2012-10-15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个回答  2012-10-09
已经签合同,而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了,就没有补偿了。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直接开除你就可以要补偿了。你那合同怎么只签了这么短的时间啊,一般的都是一年,三年,五年,怎么你那个合同签订时间不到一年啊。追问

是一年的,应该是我表达错误,合同是一年的,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我这样子啊!

追答

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那就没有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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