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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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黑社会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或者特征是什么?打架,赌博,能不能够定罪为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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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是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

  立法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规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据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通常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具有稳定性,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集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稳定犯罪组织;二是人数较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数量达到多少符合“人数较多”的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一般认为在10人以上,而有的认为8人以上即达到“人数较多”(江西省规定);三是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人,他们不一定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领导者处领受任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笔者认为,这一特征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1、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经济利益是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取得;3、经济利益主要用途是支持本组织的活动。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

  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性特征的表述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行为方式的组织化,即“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活动的组织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犯意的产生来源于组织目的,并非实施者的独立意志,即犯罪是基于组织的利益并受组织领导者的授意而起,而不是为追求个人利益或目的;其二,犯罪行为的实施普遍受到组织意志的制约,即犯罪行为是受到组织决策、领导者授意、指使,并依照组织的规定、惯例进行。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黑社会相对独立于常规社会,非法控制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根据立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这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并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手段。 五、特征鲜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特征也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认定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恶势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专用语,其特征没有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确,认定标准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格;在刑法处罚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12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纪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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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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