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拍挂程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有效吗?谢谢!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是符合32条8款中的任何一款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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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31
基于前述对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回顾,以及对“招拍挂”制度初衷和制度背景的梳理,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招拍挂”程序签订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规定,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效力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在此意义上,国有土地代表着“国家利益”。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既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具有明显的土地市场监管公法性质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代表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出让法律秩序,在此意义上,也代表了国家、其他竞买主体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未经“招拍挂”制度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对土地出让市场法律秩序的严重损害,即该等行为的发生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共同利益,进而不应认可此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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