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1-31
基于前述对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回顾,以及对“招拍挂”制度初衷和制度背景的梳理,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招拍挂”程序签订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规定,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效力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在此意义上,国有土地代表着“国家利益”。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既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具有明显的土地市场监管公法性质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代表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出让法律秩序,在此意义上,也代表了国家、其他竞买主体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未经“招拍挂”制度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对土地出让市场法律秩序的严重损害,即该等行为的发生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共同利益,进而不应认可此类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