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4年1月-12年6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派往建行,合同期满终止,请问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你不能有任何不续签合同或辞职的书面信函),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44、46、47、50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27条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追问

可能我说的不够详细。我是04年1月到12年6月30日,经劳务派遣到银行工作,中间合同签的有3月的4次,半年的4次,07.10.11年签的1年,08-09签的2年,最后一次签的是半年12年1月-12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不在续签。工作期间没交公积金,工资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终止合同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请问我的补偿金怎样算,公积金和工资能要回来吗?

追答

公积金不是法定的,估计难以实现。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不是银行的员工,无法实现同工同酬。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是你不同意续签,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追问

2004年到2007年能否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我能否要求同工同酬补偿工资。

追答

2004年到2007年应该计算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现实中很难实现。很高兴为你回答,看来你还是认真把法律规定看了不少,这样说起来就容易多了。不过你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主张同工同酬,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反正仲裁或诉讼的成本几乎为零。

追问

现在协商阶断,对方代理人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计算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计算,请问有什么依据,

追答

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从2008年支付;

不过,你可以说对方非法派遣;这样可以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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