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请问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如何补偿?

由于本人现在很着急,麻烦各位了解类似情况的好心人给予帮助,如果不太确定的请不要误导我,因为我需要以此为参考向公司提出补偿,感激不尽。

情况说明:
1.本人于2008年8月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至今年9月30号合同到期,工作满4年。
现由于用人单位提出种种原因不予本人续签合同,但在此期间本人并未犯过重大过错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

2.用人单位并未提前通知此事,今年9月30日到期,9月29日才通知。
由于没有提前通知,因此手上工作交接需等到国庆节后上班进行,但公司每天都着急催我赶紧办完,还要求在办理时日期要填写9月30日,这是为什么?我觉得既然你没有提前通知,我就应该按照实际办理日期填写,所以目前还没有签字。

3.公司暂扣我本月工资(9月工资,10月发放)。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上次2年前续签的时候是直接交到第三方派遣公司,我手上没有合同。

针对以上情况,我再重复一下我需要帮助的问题
1.不续约是否应该给于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由谁来承担补偿?用人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
2.没有提前通知是否也应该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谁承担补偿?
3.办理离职手续,日期是不是应该按照实际办理日期填写?

另外:我可否要求公司列出对我的补偿方式,以及需要扣除的费用之后,拿到钱再来办理?我担心办完手续之后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扣除补偿。
按别人说的,我是否总共可以拿到6个月的工资?
本月应发工资1+工作年限补偿4+未提前通知补偿1=6?还有别的吗?
这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分不分基本工资什么的?还是按,每个月拿多少就补多少?

麻烦各位好心人尽快帮助回答,最好有参考依据,再次感谢。

这位朋友:
根据你对问题的描述,我来解答你提出的三个问题:
1.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约,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为:工作年限×本人年度平均工资。即4个月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跟你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你实际工作的公司),因此你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赔偿。
2.你们订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本身就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劳资双方都知道这一日期。因此无需提前通知你。也不会因为没有提前通知而给你经济补偿。
3.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而非交接之后。离职日期应当如实填写。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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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没工作1年补偿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你实际应得的是:本月应发工资1+工作年限补偿4,不存在未提前通知补偿1,因为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提前通知。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6
本月应发工资1+工作年限补偿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张律师您好,按您说的就是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补偿,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补偿责任,是这个意思吗?
可是今天给劳务派遣公司打电话咨询,对方说是要给予补偿,但要找实际用工单位。
另外,我想要求先结算再签字办离职手续这个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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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10-12
可以获得补偿,只要是员工有意愿续签合同,公司不愿意的话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按你在公司的年限,一年发一个月,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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