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30天写了离职申请,但是领导一直没有批,现在我要走不让

递给领导没有签字,退回来了,我又递进去了,30天了但是人员还没有招到,工作不知道怎么交接,我现在是铁了心要走,还欠公司1500块,但一个月工资还没有接算(大概2500)。我想就这么走了,会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啊,这个月工作一直很忙很忙还出了点小问题属于工作失误,合同上面说了“要是有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按公司《奖罚制度》处理,又说,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保留追究员工责任的权利。
我现在申请时间到了,也没有什么和公司好说的,直接走人,不还1500,也不要工资了,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拜托懂劳动法的人解惑,加分
大家帮帮弱女子,公司现在乱得很,每天都有辞职的,每天都有人到人事那边吵,我感觉自己实在待不下去了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是用人单位的
  下面这是你自己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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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02
1、不管领导批准不批准,只要提前30天递交辞呈,30天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参考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他们敢扣你工资,就跟他们闹,女孩子也不要怕,法律总是保护弱者的。
(你可以先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实在不行就劳动仲裁,不过要把握好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0天。)

总而言之:你现在可以走,不会有责任,因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你还想要回工资,就采取我说的那两种办法。)

祝你好运,早日摆脱困境!!
第2个回答  2008-03-27
按照新的劳动法来说,你这不犯法,而且很合理啊。
因为你的辞职报告已经提前30天给了呀
第3个回答  2008-03-27
他妈的,你不要那个钱了吗?不要你委托给我要,这么便宜你老板,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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