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经营困难,经营模式调整为由降薪是否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法第几条有规定?

如题所述

公司以经营困难原因停工停产的,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是否进行了正常的工作劳动区分情况降低劳动者薪酬水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如过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提前三十天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一定数量的职工,但未规定经营困难可以降低职工薪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目前一般情况企业按月度发放工资薪酬)内,按照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从第二个周期开始(一般情况指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劳动者未停工,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薪酬;如果劳动者停工的,应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沟通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强制降薪,可申请劳动纠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工资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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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1
  即使是公司经营困难,经营模式调整,但不能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想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如果擅自以降工资为由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2个回答  2015-11-02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规定。这属于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的才可变更降薪,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不得变更,否则违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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