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已跟公司人事部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过后需

上班前已跟公司人事部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过后需工作多两年半,但到店里学习三天,店长下班前问我做不做别的工作岗位,我说不做,只做本来的岗位,她就说抱歉我不适合公司,退我健康证,但找不到,没有说给三天工资,这是无故解雇吗?违约吗?请帮忙。

  上班前已跟公司人事部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过后一般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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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9
有了劳动合同,就说明他们认定你是适合这个岗位的,这样子算是无故解约,可以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有效,恢复劳动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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