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登记在婚姻关系一方名下的房子,归属于谁存在几种可能性。一是,母亲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属于母亲个人财产。二是,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这个房子是双方共有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三是,婚后取得的房产,如果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根据约定情况确定权属。
父亲逝世后,会发生财产继承,如果父亲未留遗嘱,其财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一种情形,因产权人不是父亲,该房产不发生继承,母亲想给谁是她的自由。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二种情形,父亲逝世时,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不发生继承,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发生继承,即就父亲的二分之一,每个继承人都可以得到一份。而且,因继承发生的房产权利转移无需登记,即父亲逝世时,各个继承人都已经是房产的权利人,是否登记不影响继承权利取得。继承发生后,母亲只是这个房产的权利人之一,其将全部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会侵犯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子女可以起诉维权。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三种情形,财产归属约定中包括父亲份额的,母亲将全部房产登记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参照前述第二种方式解决。如果财产归属约定全部房产权利归母亲,参照前述第一种情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