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的5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入职时和公司口头约定的是3个月试用期,但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而实际实行的又是3个月试用期,就是说从第三个月开始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就是按转正之后的标准执行的,现在5个多月了,公司想辞退我,到底是属于试用期辞退还是正式员工辞退?
另外,我2月底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是在4月份,但是劳动合同上面的入职日期又是写的正确的入职日期,这种情况公司是否有违法?
填写了转正申请的,但是转正申请交给公司了,我自己没有啊
劳动合同是4月份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的入职日期是2月份,是不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公司已经违法?
另外公司是以我工作不积极为由辞退我,而且公司并没有公示过录用条件,是不是说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对我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公司没有在入职1个月内和你签合同是不对的。“工作不积极”是个无法衡量的接口,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公司在入职前应该不会在录用条件上有这一条吧;所以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公司的说法并不严谨,有漏洞,如果工作不满半年,赔偿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陪产一个月工资。争取下看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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