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铺位出租给承租人,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交了两个月的押金。现在,承租人才使用了两年多就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生意不好做,希望出租方可以退还押金。出租方不退,同时要求对方把水电等税费缴清。双方约好某一天交铺,但是那天承租方提前离开,把钥匙等交给了邻铺就完事了。现在出租方不打算追讨什么损失了。只想问,这样情况下,算是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了吧。需要找对方要回合同吗?还是说要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合同的书面文字?因为害怕出租人再出租时候,承租人说我们毁约,因为合同未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