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30年前因为家庭问题离开前夫,但是未办理离婚。
后来外出打工遇到我父亲,2人再一起生活了30年,也未办理结婚手续,在15年前他们买了间铺面,写的我父亲的名字,现在我父亲去世,我姐姐(我父亲和前妻的女儿)不承认我母亲,认为他们为非法同居,房子全部作为我父亲的遗产,我母亲不能继承。
为此,我和母亲将我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合法分配。现在已经开庭,法院走的简易程序,被告不仅不承认我母亲,也不承认我,认为房子为我父亲的遗产,她为唯一继承人。因为要补充证据,给我们一周时间找证据。
问题:1,如何证明房子为我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作为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后在分配。
2,能否要求法院二次开庭,因为要补充证据,而且要求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3,如果败诉,我和母亲准备上诉,胜算大吗?(我父母共同生活30年事实存在,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子是2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法院要求交出我母亲有出资购买的证据,年代久远,加上用现金支付,只有人证可以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现在我姐姐那方连我也不承认,我父亲已去世,我的户口因为当年读书从我父亲户口地迁出,但是现在查到只有我父亲单独的一个户主,没有我迁出的记录,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我是我父亲的女儿,不是连我也不能继承吗?如果真这样判,还有没有天理?(我和母亲父亲30年来居住在外地,房子是在我父亲老家购买,我姐姐是当地人,法庭也在当地,我和母亲人生地不熟,没有一点关系,律师也在当时随便找的,现在看来也没什么本事,而且我怀疑已被对方收买)
我姐姐在30年来从未来看望过我父亲,从未赡养过父亲
一般共有财产,是指未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共同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同居双方能就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录)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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