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是这样的 所谓的精神病是否需要法律谴责的精神病有以下几种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
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
神经症
但是以上的精神病都是需要进行【鉴别】的
例如4和5就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以下几种皆有强迫性行为或思维但【不是】强迫症
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焦虑症
药物引起的强迫症状
器质性精神障碍
所以 强迫症【不是精神病】 而是【心理疾病】
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①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②行为当时确因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女性性防卫能力等其他刑事法律能力的评定不采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的择一说,多采用“不能辨认”的单一说或者根据病情严重程度。
总之 强迫症 若无并发精神性且有伤害他人的倾向疾病 就需要负法律责任
所以
【强迫症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
【必要时一定会负法律责任】
最后 说一下
法规虽有漏洞
法律没有漏洞
法官的判别需要各种法律途径鉴别的
不是说自己是强迫症是精神病自己不懂不该伤人就一定会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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